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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债公司调解濉溪镇某村村民郭某将自有一幢三层砖混房屋转让给同村村民张某,转让价款20.2999万元

发布:深圳要债公司 时间:2025-09-01 点击:74 官网:https://shenzhen.wjfzxh.com/

深圳清债公司调解濉溪镇某村村民郭某将自有一幢三层砖混房屋转让给同村村民张某,转让价款20.2999万元,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该房屋实为2002年特大洪灾灾后重建房,因建房时占用村民小组耕地,依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每户灾后重建户需按年向小组缴纳耕地占用补偿费(郭某家每年250元),缴纳期限直至2028年小组重新分田。


由于郭某常年在外经商,耕地占用补偿费直接从其小组分红款中扣除,郭某对此始终不知情。2011年房屋转让时,郭某未向张某提及该笔费用,协议中亦未作相关约定。2025年4月,郭某偶然得知补偿费扣除事宜,经核算,2011年至2028年共18年,其分红款将累计扣除4500元。郭某随即找到张某,要求其承担该4500元补偿费,张某以“交易时未告知、协议无约定”为由拒绝,双方各执一词,邻里矛盾就此爆发。


调解破局:


法情相融解矛盾,靶向发力促和解


8月20日接到调解申请后,濉溪司法所立即行动,重新调整工作部署,优先安排力量进村入户开展调解。工作人员采取先分头调查,后当面协商的办法,最终化解了纠纷。 


(一)以案释法,明晰权利义务边界


工作人员首先与房屋出让方郭某沟通,在详细听取纠纷全貌及诉求后,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展释法:


- 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应按照自身意思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涉案耕地占用补偿费未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应视为郭某自愿放弃相关权利主张;


-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房屋关联的耕地补偿义务负有知情并告知受让方的责任,因自身原因不知情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工作人员明确指出,郭某事隔14年后再向张某主张费用,既违背契约精神,也缺乏法律依据。经耐心释法,郭某态度逐渐松动,提出“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的诉求。 


(二)以情劝和,唤醒邻里互助意识


随后,工作人员与房屋受让方张某沟通,张某坦言:“若转让时郭某提及这笔费用,我会同意承担,但事隔14年才说,实在不合理。”工作人员并未生硬说教,而是从邻里关系角度引导:“您与郭某的叔伯、堂兄弟相邻而居,若矛盾僵持,日后相处难免尴尬;且房屋转让后,郭某盘活了闲置资产,您也解决了住房需求,双方本是互利共赢。”


工作人员进一步算了一笔“明白账”:“18年4500元,日均仅0.68元,若各承担一半,日均才0.34元,金额不大,没必要因小事伤了邻里和气。如今郭某主动让步,您顺水推舟,既解决了纠纷,也维护了邻里情。”经耐心开导,张某最终同意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三)签订协议,矛盾彻底落幕


工作人员随即组织双方当面协商,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核心内容明确:


1. 2011年至2028年涉案房屋的4500元耕地占用补偿费,由郭某、张某各承担2250元;


2. 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场以现金支付郭某2250元,郭某不再就该笔费用向张某主张权利;


3. 2029年起,若小组继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由郭某按自家耕地面积承担;若2028年底未再如期分田,双方再另行协商。



标题:深圳清债公司调解濉溪镇某村村民郭某将自有一幢三层砖混房屋转让给同村村民张某,转让价款20.2999万元
网址:https://shenzhen.wjfzxh.com/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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